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0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法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法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法辰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本院於100年7月7日駁回上訴確定,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刑罰執行程序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7月24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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