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6號
98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5
4、75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二次業務侵占案件,先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1
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87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先所受之緩刑宣告並經撤銷,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2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同年12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又於93、94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1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甲○○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駁回上訴確定(第三案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甲○○故態復萌,復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94年12月6日起,受僱於址設雲林縣○○鄉○○街○○號之「大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煌公司)」擔任業務員,並同時兼任大煌公司關係企業即址設雲林縣○○鎮○○路○○○巷○弄○號1樓之「 展城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城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自97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6日離職止之期間內,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接續犯意,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負責之客戶即如附表一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幸福商店等商號所交付,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現金貨款,於收取後,易為所有之意而挪用,予以侵占入己,其侵占貨款金額如附表一金額欄所載,其侵占總金額大煌公司部分共新臺幣(下同)293,786元,展城公司部分共1,843,816元,甲○○再以來源不明支票繳回大煌及展城公司。嗣因所繳支票遭退票後,為大煌及展城公司發覺有異而查獲。
㈡、9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9月底止,甲○○任職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廟口公司),擔任雲嘉地區業務員,負責雲嘉地區推銷產品並收取貨款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另行起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53,825元)侵占入己而花用殆盡。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故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實體部分:上開犯罪事實,除有被告甲○○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⒈告訴人大鍠、展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吳昆浦 於97年9月18日
之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
⒉告訴人大鍠、展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張清華 於98年1月22日之偵訊筆錄(97年度他字965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⒊被告甲○○之應徵人員基本資料(同上警卷第19頁)。
⒋切結書13張(同上他卷第5頁至第11頁)。
⒌展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同上他卷第35頁)。
大鍠股份有限公司之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同上他卷第36頁)。
⒎如附表一所示之出貨退貨明細表、業務借單證明表、寄單證明、送貨單、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
㈡、犯罪事實㈡部分:⒈證人 簡富山 於97年11月28日之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41號偵卷第22頁)。
⒉證人簡富山於98年2月12日之偵訊具結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4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
⒊證人 王家峰 於98年2月26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同上雲林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
⒋被告之員工基本資料1紙(同上雲林偵卷第16頁)。
⒌收款明細表影本3紙(同上雲林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
⒍郵局存證信函影本1份(同上雲林偵卷第21頁)。
堪信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多次侵占應繳回「大煌公司、展城公司」之貨款(犯罪事實㈠部分)及應繳回「大廟口公司」之貨款犯行(犯罪事實㈡部分),分別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犯罪事實㈠部分之受害人均為告訴人大煌公司、展城公司,犯罪事實㈡部分之受害人均為告訴人大廟口公司,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為接續犯。
㈢、至於,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㈠、㈡犯行,兩者犯罪時間不同,且係受僱於不同雇主擔任業務員時所為,應認2次業務侵占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不包括第三案侵占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業務侵占前科,其中2次業已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又利用其任職外務員之機會,侵占公司財物,破壞他人商業經營,無視職業道德與勞資信賴,屢犯不改,行狀不端。但本院考量被告在審判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在本案所侵占之款項分別為2,137,602元(犯罪事實㈠部分)、53,825元(犯罪事實㈡部分),與其在本院95年度易字第418號案件,因侵占400餘萬元,而被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犯罪情節,尚有不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顯然較前案(本院95年度易字第418號)為輕,本院因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顯然過重。另,斟酌被告已婚,有一約10月幼兒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客戶│店址│侵占金額(元,新臺幣│出貨或送貨記錄之相關文書證││名稱││)│據(97年他字第965號卷)│││├────┬─────┤││││大鍠公司│展城公司││├──┼──────┼────┼─────┼─────────────┤│幸福│設雲林縣元長│594│352│大鍠:││○○○鄉○○路7之│││幸福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2號│││(他卷第155頁)、業務借單││││││證明表1張(他卷第156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156頁││││││)││││││展城:││││││幸福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55頁)、業務借單證││││││明表1張(他卷第56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57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58頁)│├──┼──────┼────┼─────┼─────────────┤│好省│設雲林縣北港││1,360│展城:││○○○鎮○○路150│││好省錢百貨出貨退貨明細表1││貨│號│││張(他卷第59頁)、業務借單││││││證明表1張(他卷第60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61頁)││││││、送貨單2張(他卷第62頁至││││││第63頁)│├──┼──────┼────┼─────┼─────────────┤│興泰│設雲林縣北港││21萬9,300│展城:││○○○鎮○○路178││(含白蘭洗│興泰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號││衣粉100箱│(他卷第64頁)、送貨單4張│││││)│(他卷第65頁至第68頁)│├──┼──────┼────┼─────┼─────────────┤│明香│設雲林縣北港│5萬2,953│8萬3,379│大鍠:││○○○鎮○○路134│││明香食品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店│號│││張(他卷第157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58頁)、送││││││貨單4張(他卷第159頁至第││││││160頁)││││││展城:││││││明香食品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69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70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71頁至第75頁)│├──┼──────┼────┼─────┼─────────────┤│永懷│設雲林縣北港││34萬0,744│展城:││○○○鎮○○街○○號│││永懷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140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141頁、第143頁││││││、第145頁、第147頁至149││││││頁)、業務借單證明表1張(││││││他卷第142頁)、退貨報告表││││││2張(他卷第144頁、第146││││││頁)│├──┼──────┼────┼─────┼─────────────┤│統一│設雲林縣北港││852│展城:││○○○鎮○○街198│││統一購物中心出貨退貨明細表││中心│號│││1張(他卷第76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77頁)│├──┼──────┼────┼─────┼─────────────┤│一百│設雲林縣元長│1萬9,264│8萬2,222│大鍠:││○○○鄉○○路○○號│││一百旺商號出貨退貨明細表1││號││││張(他卷第161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62頁)、送││││││貨單7張(他卷第163頁至第││││││166頁)││││││展城:││││││一百旺商號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78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79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80頁至第82-1頁││││││、第84頁)、退貨報告表1張││││││(他卷第83頁)│├──┼──────┼────┼─────┼─────────────┤│聯國│設雲林縣北港│5萬9,274│42萬9,210│大鍠:││○○○鎮○○路187│││聯國五金百貨行出貨退貨明細││百貨│號│││表1張(他卷第150頁)、收││行││││款清單1張(他卷第152頁)││││││、送貨單3張(他卷第153頁││││││至第154頁)、支票1張(他││││││卷第151頁)、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張(他卷第││││││151頁)││││││展城:││││││大龍大賣場進貨退出單8張(││││││他卷第27頁至第34頁)、聯國││││││大龍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37頁)、送貨單16張(他││││││卷第38頁、第40頁至第54頁)││││││、支票1張(他卷第39頁)、││││││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張(他卷第39頁)│├──┼──────┼────┼─────┼─────────────┤│全美│設雲林縣口湖││3,420│展城:││○○○鄉○○路92之│││全美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2號1樓│││(他卷第85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86頁)│├──┼──────┼────┼─────┼─────────────┤│中友│設雲林縣口湖│7,138│10萬4,706│大鍠:││○○○鄉○○路275│││中友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號│││(他卷第167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68頁)、送貨││││││單4張(他卷第169頁至第││││││170頁)││││││展城:││││││中友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87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88頁)、送貨單4││││││張(他卷第89頁至第92頁)、││││││估價單1張(他卷第89頁)│├──┼──────┼────┼─────┼─────────────┤│宜梧│設雲林縣口湖│456│6萬1,450│大鍠:││來來│鄉梧南村文化│││宜梧來來超市出貨退貨明細表││超市│路61之1號│││1張(他卷第171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72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173頁)││││││展城:││││││宜梧來來超市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93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94頁)、送貨││││││單3張(他卷第95頁至第97頁││││││)│├──┼──────┼────┼─────┼─────────────┤│明駿│設雲林縣四湖│1萬7,988│1萬0,390│大鍠:││商行│鄉林厝村中華│││明駿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路50號│││(他卷第174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175頁)、業務借││││││單證明表1張(他卷第176頁││││││)、報告表1張(他卷第176││││││頁)││││││展城:││││││明駿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98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99頁)、送貨單1││││││張(他卷第100頁)│├──┼──────┼────┼─────┼─────────────┤│福一│設雲林縣四湖││16萬9,520│展城:││○○○鄉○○路390│││福一家有限公司出貨退貨明細││限公│之1號│││表1張(他卷第101頁)、寄││司││││單證明1張(他卷第102頁)││││││、送貨單5張(他卷第103頁││││││至第107頁)│├──┼──────┼────┼─────┼─────────────┤│讚豐│設雲林縣四湖│2萬6,432│7萬0,882│大鍠:││○○○鄉○○路1之││(含白蘭洗│讚豐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9號1樓││衣粉50箱)│(他卷第177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179頁至第181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78頁)││││││展城:││││││讚豐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108頁)、送貨單5││││││張(他卷第109頁、第111頁││││││至114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10頁)│├──┼──────┼────┼─────┼─────────────┤│新發│設雲林縣臺西│2萬8,296│18萬2,929│大鍠:││購物│ 鄉富琦村崙豐 │││新發購物中心出貨退貨明細表││中心│3之1號│││1張(他卷第182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83頁)、││││││送貨單7張(他卷第184頁至││││││第187頁)││││││展城:││││││新發購物中心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115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16頁)、││││││送貨單12張(他卷第117頁至││││││第128頁)│├──┼──────┼────┼─────┼─────────────┤│廣順│設雲林縣臺西│2萬7,813│1萬4,440│大鍠:││○○○鄉○○路108│││廣順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號│││(他卷第188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190頁至第192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89頁)││││││展城:││││││廣順商店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129頁)、送貨單4││││││張(他卷第130頁、第132頁││││││至第133頁、第135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31頁)│├──┼──────┼────┼─────┼─────────────┤│精算│設雲林縣東勢│8,759││大鍠:││○○○鄉○○路○○號│││精算家便利商店出貨退貨明細││利商││││表1張(他卷第193頁)、送││店││││貨單5張(他卷第194頁至第││││││196頁)│├──┼──────┼────┼─────┼─────────────┤│ 金佰 │設雲林縣褒忠│2萬7,220││大鍠:││○○○鄉○○路434│││金佰樂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行│號│││張(他卷第197頁)、送貨單││││││6張(他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吉芙 │設嘉義縣六腳│1萬7,599│6萬8,660│大鍠:││○○○鄉○○路7之││(含白蘭洗│吉芙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6號││衣粉20箱)│(他卷第201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202頁)、送貨││││││單2張(他卷第203頁)││││││展城:││││││吉芙商行出貨退貨明細表1張││││││(他卷第136頁)、寄單證明││││││1張(他卷第137頁)、送貨││││││單2張(他卷第138頁至第││││││139頁)│├──┼──────┼────┼─────┼─────────────┤│││共29萬│共184萬│││││3,786│3,816││└──┴──────┴────┴─────┴─────────────┘【附表二】┌──┬─────┬────────┬─────────┐│編號│時間│客戶名稱│侵占貨款(新臺幣)│├──┼─────┼────────┼─────────┤│1│97年9月│ 東木 │2,710元│├──┼─────┼────────┼─────────┤│2│97年7、8月│新合益│8,470元│├──┼─────┼────────┼─────────┤│3│97年9月│慶昇│795元│├──┼─────┼────────┼─────────┤│4│97年8、9月│裕發│7,000元│├──┼─────┼────────┼─────────┤│5│97年8月│中興│3,850元│├──┼─────┼────────┼─────────┤│6│97年9月│龍源│2,340元│├──┼─────┼────────┼─────────┤│7│97年9月│全發│1,670元│├──┼─────┼────────┼─────────┤│8│97年9月│珍瓶│2,000元│├──┼─────┼────────┼─────────┤│9│97年9月│ 阿麗 │1,830元│├──┼─────┼────────┼─────────┤│10│97年8月│圓品│19,380元│├──┼─────┼────────┼─────────┤│11│97年9月│ 程鎢 │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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