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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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992號

聲請人 高成福

相對人 張如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3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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