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店司調字第992號聲請人 高成福 相對人 張如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3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