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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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7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經本院於95年9月19日協商程序終結,於同年10月3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仍然存在(本院審理後,起訴法條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