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債權人 呂俊毅 債權人 戴麗玲 債權人 尤彥庭 債權人 曾怡旅 債權人 李佳靜 債權人 鄧祖祐 債權人 林智強 債權人 林珮如 債權人 余美芸 債權人 詹儩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士堡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張艾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表明債權人各自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