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亞惠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二、提出被告裕勝不動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