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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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89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陳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政偉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80,002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845%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494%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