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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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89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王鏽潔

被告 陳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政偉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80,002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845%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494%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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