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31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洪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4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429元,及分別如附表所式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83,4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爰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向訴外人台灣均浩電訊有限公司(下稱均浩公司)訂購iPhone13128G行動電話,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3,6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均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80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下稱甲分期買賣)。

㈡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訂購NIKEAIRFORCE1經典休閒鞋白,分期總價2,788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32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乙分期買賣)。

㈢被告於110年10月5日向雅虎公司訂購【UBSkinebar】黃金條塊10公克,分期總價23,450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95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丙分期買賣)。

 ㈣被告於111年4月20日向雅虎公司訂購童樂繪金飾黃金元寶約重0.5錢彌月金飾,分期總價5,457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03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丁分期買賣)。

 ㈤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向雅虎公司訂購新版AppleWatchSE40mm鋁金屬錶殼配運動錶帶GPS,分期總價7,394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1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戊分期買賣)。 

㈥被告於111年6月3日向雅虎公司訂購【A級福利品】AppleiPhoneXR128G6.1吋智慧型手機,分期總價8,189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41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己分期買賣)。

 ㈦被告於111年2月27日向雅虎公司訂購CITIZEN星辰PROMASTER限量鈦200米潛水機械錶-藍X黑43.5mmNY0000-00L,分期總價11,525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8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庚分期買賣)。

 ㈧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向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訂購【COACH】Clogo圓圈可調節手環玫瑰金,分期總價2,211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8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辛分期買賣)。

 ㈨被告於110年10月6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運動錶帶超值組【Apple蘋果】WatchSELTE版40mm鋁金屬錶殼搭配運動型錶環,分期總價10,556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88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壬分期買賣)。

 ㈩被告於111年4月20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財源滾滾黃金元寶0.5錢9999純金非鍍金招財進寶小款開運福氣,分期總價4,636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57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癸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6月22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無盡的愛0.73錢綻放花朵結婚9999純金女戒指金戒子大花戒,分期總價7,901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3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子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7月18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與蝶共舞0.77錢9999純金戒指花朵小花蝴蝶花戒,分期總價7,798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25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丑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4月18日向富邦公司訂購【Apple蘋果】AppleWatchSEGPS44mm犀牛盾防摔錶殼組鋁金屬錶殼搭配運動型錶帶,分期總價9,223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8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寅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9月5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無盡的愛0.73錢綻放花朵結婚9999純金女戒指金戒子大花戒,分期總價7,719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21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卯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8月15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一縷花香0.87錢9999純金花朵大方婚嫁花戒,分期總價9,202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83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辰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10月10日向富邦公司訂購【契爾式官方旗艦館】冰河保濕潔面乳150ml,分期總價732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23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巳分期買賣)。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各5,600元、464元、3,908元、4,242元、5,740元、7,502元、9,120元、1,472元、1,760元、3,598元、7,238元、7,452元、7,680元、7,719元、9,202元、732元,合計83,42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429元,及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65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就甲、乙、丙、壬分期買賣而言,均已屆期,被告尚餘5,600元、464元、3,908元、1,760元未付;就丁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212元(計算式:303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5,457元×1/5=1,09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戊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40元(計算式:410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394元×1/5=1,47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己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705元(計算式:341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8,189元×1/5=1,63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庚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2,400元(計算式:480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11,525元×1/5=2,305元);就辛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552元(計算式:184元×3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211元×1/5=44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癸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028元(計算式:257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4,646元×1/5=92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子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45元(計算式:329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901元×1/5=1,58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丑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20元(計算式:324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798元×1/5=1,56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寅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920元(計算式:384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9,223元×1/5=1,84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卯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40元(計算式:336元+321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719元×1/5=1,54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辰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925元(計算式:393元+383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9,202元×1/5=1,84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辛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244元(計算式:122元×2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32元×1/5=14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各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5,600元、464元、3,908元、4,242元、52,740元、7,502元、9,120元、1,472元、1,760元、3,598元、7,238元、7,452元、7,680元、7,719元、9,202元、732元,合計83,429元,即屬有據。又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申請人應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均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附表

編號

名稱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甲分期買賣

5,600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乙分期買賣

464元

3

丙分期買賣

3,908元

4

丁分期買賣

4,242元

5

戊分期買賣

5,740元

6

己分期買賣

7,502元

7

庚分期買賣

9,120元

8

辛分期買賣

1,472元

9

壬分期買賣

1,760元

10

癸分期買賣

3,598元

11

子分期買賣

7,238元

12

丑分期買賣

7,452元

13

寅分期買賣

7,680元

14

卯分期買賣

7,719元

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辰分期買賣

9,202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巳分期買賣

732元

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