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 陳慧如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 律師被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41-193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均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41-1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均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分之1,系爭房地性質上顯然無法原物分割,且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賣系爭房地,就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同意變價分割,因系爭房地為二層樓之透天建築物,不適合由兩造依原物而為分割,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且對兩造公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分之1,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見中司調卷第45至4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正。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院即應依共有物之性質,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其使用之狀況、當事人之意願,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定分割方法,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查系爭房屋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見中司調卷第49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顯然難以原物分割;而系爭房屋坐落系爭土地上,使用上具有不可分性,故本件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分割方法,以原物分割方式顯有困難。本院審酌兩造均陳明系爭房地以變價分割為適當,且為發揮系爭房地之最高經濟上利用價值,符合分割共有物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公平合理之本旨,並衡以若採公開拍賣良性公平之競價方式,兩造能分配之金額可能因而增加,且共有人若有意買回,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參照),實難謂不利於兩造。從而,依系爭土地及房屋性質、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共有人意願及公平性等一切情形,本院認為將兩造共有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依各共有人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應屬適當及公平。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及房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以變價分割,並按共有人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陳慧如2分之12分之12陳淑惠2分之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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