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分擔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郭伯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被告 賴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