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