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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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交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秋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3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秋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潘秋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交
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於民國107年10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
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
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
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
,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有誠心
悔過之意,被告全然不顧公眾往來權益,於飲酒併飲用含酒
精成分之飲料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為嚴重危及
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
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4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376號
被告潘秋龍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秋龍前於民國106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後因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
並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10月9日執行完畢。詎
猶不知悔改,自109年6月12日19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及有酒精成
分之保力達後,於109年6月13日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途經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聯絡道與
環中路1段交岔路口,因開車抽菸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酒味
,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8時53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秋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檢察官廖梅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