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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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NutriciousMarketingSdn.Bhd.
設UnitNo.D-00-00&D00-00SkyPark法定代理人TeeSweeGaun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