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倍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宗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曾交付貸款55萬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等)(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