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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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彭信閔 被告 李忠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