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欣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蔡欣穎無權代理之情形。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蔡欣穎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欣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