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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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租賃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計,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叄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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