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三鍵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審判長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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