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蕭筧波 被告 林家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