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海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7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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