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謝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慶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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