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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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富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違約金金額。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