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23號聲請人 繆心明 應受輔助宣告人 邢逸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邢逸之 為輔助宣告,且以邢逸之現住居所地在新北市○○區○○○00號(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此有聲請人之輔助宣告聲請狀、民事移送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故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