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添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添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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