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5號原告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廣 被告誠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上列原告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萬8886元,應繳裁判費3萬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0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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