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