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債權人 柯品瑜 (原名: 柯靜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閎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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