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 譚翠樺 被告 唐紹融
吳有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