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正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正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呂正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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