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秋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月娥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