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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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何榮照 被告 関木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