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張君敏 被告 王政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楊昱辰
法官林珈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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