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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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