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5歲民
首次許可證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