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475號債權人 曾雅玲 債務人 吳張雪芬 債務人 吳采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依借貸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每逾清償期一日,每佰元加增新台幣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