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許元財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琦營造有限公司、 蔡志新 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