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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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72號聲請人于治安相對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黃碧娟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彰化市○○○路○○○號3樓之房地(彰化市○○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同小段154之3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擬出售相對人所有上開房地,以為因應,爰請求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清冊、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相對人需他人照顧始能維持生活,亦經本院裁定敘明在案,本件處分後相對人可獲一定金錢,可用於相對人之照顧所需,本件有處分之必要,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映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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