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鄢家怡
訴訟代理人 鄢聞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3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