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惠敏(原名:吳逸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惠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壹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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