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號
原告 羅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郁恩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簡郁恩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簡郁恩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遺產分為土地,遺產總價額應以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81元【即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8,213,82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繼分1/35=234,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表:
⒈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分割及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9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500元×應有部分6/32=189,000元
⒉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分割及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2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429,806元
⒊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分割及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28,856元
⒋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分割及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533,081元
⒌桃園市○○區○○段0號地號土地:
(分割及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4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500元×應有部分6/32=88,594元
⒍桃園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21,263元
⒎桃園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110.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000元×應有部分6/32=1,237,725元
⒏桃園市○○區○○段0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177.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000元×應有部分6/32=1992,488元
⒐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1,178.2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86元×應有部分6/32=1,830,512元
⒑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645.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979,624元
⒒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178.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271,735元
⒓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30.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00元×應有部分6/32=52,592元
⒔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面積367.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100元×應有部分6/32=558,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