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應剔除被上訴人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