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卿 即 鄭登子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