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潘韋辰 被告 王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839、10959、11200、11854、13017號,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30、15695、15091、18
173、19890、11019、25975號、112年度偵字第1164、6019、15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