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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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附表編號五、六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六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之罪、附表編號3、4之罪、附表編號5、6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附表編號3、4之罪、附表編號5、6之罪分別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11.12起至82.09.07止│82.09.05至82.09.07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16216號│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16216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4081號│82年訴字第4081號││實├──────┼──────────────┼──────────────┤│審│判決日期│83.03.09│83.03.09│├─┼──────┼──────────────┼──────────────┤│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4081號│82年訴字第40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4.29│83.04.29│├─┴──────┼──────────────┼──────────────┤│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可定刑││└────────┴──────────────┴──────────────┘┌────────┬──────────────┬──────────────┐│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01.30│81.05.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3001號│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994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1821號│81年訴緝字第708號││實├──────┼──────────────┼──────────────┤│審│判決日期│81.11.11│81.12.23│├─┼──────┼──────────────┼──────────────┤│確│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1821號│81年訴緝字第7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11.11│82.02.1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3、4可定刑││└────────┴──────────────┴──────────────┘┌────────┬──────────────┬──────────────┐│編號│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07.01│85.07.01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161號│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161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6年訴字第617號│86年訴字第617號││實├──────┼──────────────┼──────────────┤│審│判決日期│86.07.01│86.07.01│├─┼──────┼──────────────┼──────────────┤│確│法院│台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6年訴字第617號│86年訴字第6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8.09│86.08.09│├─┴──────┼──────────────┼──────────────┤│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5、6可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