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7710號),被告認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路○○○號海能量科技開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海能量公司)、臺北市○○區○○○路○○○號十三樓海石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石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緣海能量公司與海石盟公司於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七年六、七月止,係以直銷方式從事環保清潔劑、健康食品、化粧品等物品之銷售業務,其直銷方式為先由直銷售人員以現金向上開二公司取貨為公司會員後,方可介紹不特定人士向前兩公司購買右開產品,而直銷人員可從中抽取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五之不等獎金,嗣海石盟公司自八十七年六、七月間因經營不善,業務均由海能量公司採經銷方式經營業務,要求原海石盟公司直銷人員向海能量公司以領貨方式折抵海石盟公司未給付之獎金,且乙○○對於因無力償還積欠之高額款項之海能量公司債權人,亦要求以海能量公司產品折抵欠款,然乙○○於要求上開債權人以海能量公司產品折抵欠款時,明知其性質仍屬公司銷售產品予他人,即上開債權人在此一條件下係屬海能量公司買受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該等買受人,並登帳於帳本上,詎其竟均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未記錄於帳簿上,且乙○○就海能量公司銷售貨物予公司經銷人員,亦未主動開立發票給買受人及記錄於帳簿上,而利用此不正當的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逃漏鉅額稅捐,而乙○○自八十七年八至九十年十二月未將應記載於會計事項之銷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八百六十九萬九千一百三十五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億四千九百萬七千元)【計算方式:出貨單實際出貨量金額-申報銷項總額-外銷數額-質押數額=漏未申報數額;即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據實記錄於帳簿上。乙○○即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海能量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同時亦未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調查站、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證人丙○○(即海石盟公司直銷人員)、 陳春美 (即海能量公司職員)於調查站之證述。
(三)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九三一0三四二四二號函。
(四)扣案之自八十七年八月起至九十年十二月止海能量公司之出貨單。
三、本件就漏未記載之銷項總金額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為二千八百六十九萬九千一百三十五元。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罪,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二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鳳滿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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