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6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6625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509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