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7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72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6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5724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6年5月1日│228,910元│96年5月2日│AR0000000│光雄企業社│台灣中小企業│
││││起至清償日止││乙○○│銀行大昌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