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09號、第10093號、第10557號、第12118號、第13298號、第15161號、第15169號、第15170號、第16756號、第17345號、第18515號、第18772號、第20067號、第21518號、第22874號、第26386號、第29250號、第29320號、第31059號、第31082號、第31105號)及移送併案(112年度偵字第26369號、第37008號、第38433號、第40922號、第41008號、第42278號、第42574號、第45529號、第47660號、第47883號、第49346號、第52575號、第53433號、第594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華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謝文華依其智識能力,主觀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用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致被詐騙者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之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初某日不詳時間,貪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 」者承諾給予之報酬(事後並無取得報酬),在不詳地點,將其擔任負責人之彣呈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2樓)名下之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給綽號「阿賢」者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嗣綽號「阿賢」者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 詹仁瓦宋佩羽王銘翊宋玟儒陳宥安林品臣鄭富嘉唐偉恩張哲瑋王佳玉黃姿芸楊沛盈王鳴祥陳智朋王得嘉陳虹璇甘佩容郭馥萱蕭瑩儀吳妤錡林滙珊黃琪雯黃亞婷胡瑞芬蔡明智陳美蓁戴偌帆蔡昀蓁陳俊陽林奕嵐彭厚珠許明雀甘靜宜歐忠來楊芮榳陳嶧宏江曼瑄巴敏全鍾碧琴 (下稱詹仁瓦等39人)施用詐術,致詹仁瓦等39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詹仁瓦等39人匯入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或不詳帳戶內。 嗣詹仁瓦 等39人發現受騙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理由
一、本件被告係涉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76、312頁),復有附表之「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將其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與身分不詳之人,供作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且經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帳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得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情,其主觀上容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惟被告單純交付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附表所示之詹仁瓦等39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之詹仁瓦等39人,而犯上開2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3日後即112年6月16日起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要件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足見修法後已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依前揭說明,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為自白者,始有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較之修正前之規定,要件較為嚴格,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規定。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幫助犯一般洗錢之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揭2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為貪圖小利而交付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上開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予他人使用,進而幫助他人向詹仁瓦等39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害,並使他人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及金流,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且審酌其於偵查中僅坦承其擔任負責人之彣呈有限公司,有以公司名義申辦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為取得報酬而將該等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者使用之客觀事實,否認主觀犯意(偵9309卷第159至161頁),惟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其迄今未與詹仁瓦等39人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前擔任粗工,父母均過世,只剩其一個人生活,已婚,太太已回大陸、沒有小孩,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13頁)及其素行(參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移送併辦事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9號、第37008號、第38433號、第40922號、第41008號、第42278號、第42574號、第45529號、第47660號、第47883號、第49346號、第52575號、第53433號、第59452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楊仕正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卓儀、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手法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均為入戶時間;不含手續費)證據出處一詹仁瓦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詹仁瓦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彣呈有限公司)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30萬元1.被害人詹仁瓦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9309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被害人詹仁瓦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詹仁瓦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提出詐欺集團使用之LINE名稱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309卷第38至52頁)3.臺灣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彣呈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偵9309卷第71至78頁)二宋佩羽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宋佩羽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7分許匯款33萬元(起訴書誤載33萬1985元,應予更正)1.被害人宋佩羽於警詢時之陳述(偵9309卷第35至36頁)2.被害人宋佩羽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309卷第61頁被害人宋佩羽所提供之USDT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9309卷第55至65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9309卷第71至78頁)三王銘翊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11日12時5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銘翊聯繫,佯稱依照指示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彣呈有限公司)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13萬9000元1.告訴人王銘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0093卷第39至41頁)2.告訴人王銘翊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93卷第47至61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彣呈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偵10093卷第31至38頁)四宋玟儒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宋玟儒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54分許匯款1萬元1.告訴人宋玟儒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0557卷第21至24頁)2.告訴人宋玟儒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10557卷第59至91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0557卷第25至31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2月22日合金總電字第1112108139號函暨檢送彣呈公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網路銀行IP紀錄(偵10557卷第33至35頁)5.同附表編號一、3(偵10557卷第37至48頁)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55分許匯款1萬元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56分許匯款1萬元五陳宥安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12日1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宥安聯繫,佯稱代操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匯款3萬元1.被害人陳宥安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12118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被害人陳宥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2118卷第47至65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2118卷第29至45頁)六林品臣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3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林品臣聯繫,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匯款40萬元1.告訴人林品臣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3298卷第33至35頁)2.告訴人林品臣報案資料【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林品臣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3298卷第37至83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3298卷第91至95頁)七鄭富嘉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鄭富嘉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7日中午11時20分許匯款4萬6000元1.告訴人鄭富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5161卷第19至22頁)2.告訴人鄭富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161卷第41至81頁)3.告訴人鄭富嘉提出SHOPEE於111年8月22日至同年10月5日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本院限閱卷第73頁至第81頁)4.同附表編號一、3(偵15161卷第23至29頁)111年11月17日中午11時24分許匯款1萬4000元八唐偉恩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唐偉恩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57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唐偉恩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5169卷第19至21頁)2.告訴人唐偉恩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15169卷第29至51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5169卷第25至28頁)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5萬元九張哲瑋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7日18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哲瑋聯繫,佯稱代操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11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張哲瑋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15170卷第31至34頁)2.告訴人張哲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170卷第36至60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15170卷第71至90頁)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17分許匯款5萬元十王佳玉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佳玉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副業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匯款3萬元1.告訴人王佳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6756卷第23至26頁)2.告訴人王佳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16756卷第27至59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6756卷第63至67頁)十一黃姿芸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姿芸聯繫,佯稱於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匯款10萬元1.告訴人黃姿芸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7345卷第17至19頁)2.告訴人黃姿芸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17345卷第23至59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7345卷第73至77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十二楊沛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沛盈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操作接單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匯款15萬元1.告訴人楊沛盈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18515卷第45至50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告訴人楊沛盈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515卷第53至105頁、本院限閱卷第37頁至第67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8515卷第33至40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匯款6萬元十三王鳴祥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鳴祥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280萬元1.被害人王鳴祥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18772卷第33至37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被害人王鳴祥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王鳴祥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永豐銀行匯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8772卷第43至147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18772卷第151至155頁)十四陳智朋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智朋聯繫,佯稱代操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1日上午10時26分許匯款30萬元1.被害人陳智朋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0067卷第21至22頁)2.被害人陳智朋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陳智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067卷第39至67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20067卷第23至29頁)十五王得嘉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得嘉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匯款9萬元1.被害人王得嘉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21518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被害人王得嘉報案資料【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1518卷第39至44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21518卷第31至37頁)十六陳虹璇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虹璇聯繫,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匯款15萬元1.被害人陳虹璇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22874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被害人陳虹璇提供之詐騙資訊(偵22874卷第39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22874卷第47至53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匯款15萬元十七甘佩容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17日2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甘佩容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匯款2萬元1.告訴人甘佩容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6386卷第27至30頁)2.告訴人甘佩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6386卷第39至153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26386卷第157至163頁)十八郭馥萱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12日13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郭馥萱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中午11時8分許匯款2萬5000元1.告訴人郭馥萱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9250卷第57至61頁)2.告訴人郭馥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含匯款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250卷第63至131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29250卷第39至43頁)111年11月15日中午11時26分許匯款3萬元111年11月15日中午11時56分許匯款3萬1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匯款3萬2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5分許匯款2萬8000元十九蕭瑩儀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蕭瑩儀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蕭瑩儀於警詢、審理時之陳述(偵29320卷第41至53頁、本院卷第119至122頁)2.告訴人蕭瑩儀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9320卷第55至117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29320卷第59至63頁)二十吳妤錡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妤錡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10萬元1.告訴人吳妤錡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1059卷第25至30頁、偵31059卷第31至32頁)2.告訴人吳妤錡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吳妤錡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詐欺集團使用之投資平台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059卷第69至97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31059卷第57至65頁)111年11月17日上午10時許匯款3萬4000元二一林滙珊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2日16時1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林滙珊聯繫,佯稱操作美股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2分許匯款2萬5000元1.被害人林滙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8550卷第4頁正反面、偵28550卷第5頁正反面)2.被害人林滙珊報案資料【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550卷第10至24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28550卷第6及9頁)二二黃琪雯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1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琪雯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黃琪雯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1105卷第21至25頁)2.告訴人黃琪雯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 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31105卷第37至68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31105卷第29至35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匯款5萬元二三黃亞婷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亞婷聯繫,佯稱代操股票保證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匯款3萬元1.告訴人黃亞婷於警詢時之陳述(偵26369卷第31至35頁)2.告訴人黃亞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369卷第55至72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26369卷第39至109頁)二四胡瑞芬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16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胡瑞芬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7008卷第45至48頁)2.告訴人胡瑞芬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偵37008卷第53至103頁)3.同附表編號一、3(偵37008卷第81至88頁)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匯款5萬元二五蔡明智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蔡明智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8日中午11時58分許匯款20萬元1.告訴人蔡明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38433卷第27至33頁)2.告訴人蔡明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蔡明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簽署之 鑫淼 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8433卷第67至198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38433卷第55至65頁)二六陳美蓁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2日17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美蓁聯繫,佯稱欲應徵之職位無職缺,若缺錢可推薦其投資並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匯款1萬7000元1.告訴人陳美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0922卷第27至30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112年1月13日合金東新莊字第1120000063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及開戶時所附證件、印鑑卡】(偵40922卷第31至47頁)3.南投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0922卷第53至71頁)4.告訴人陳美蓁提出之匯款資料(偵40922卷第73至76頁)二七戴偌帆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戴偌帆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2萬元1.告訴人戴偌帆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1008卷第27至33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5月25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17427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008卷第43至50頁)3.新北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008卷第53至55、109至111頁)4.告訴人戴偌帆提出之匯款明細、對話記錄截圖、暱稱「 阿海 老師(人生導師)」之個人專業首頁(偵41008卷第57至105頁)二八蔡昀蓁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2日18時41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蔡昀蓁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35萬元1.告訴人蔡昀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2278卷第29至35頁)2.告訴人蔡昀蓁報案資料【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278卷第37至39頁)3.告訴人蔡昀蓁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交易明細等資料(偵42278卷第49至51、107至109頁)4.帳戶開戶暨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偵42278卷第55至65頁)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匯款50萬元111年11月8日上午8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二九陳俊陽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2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俊陽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7日上午11時23分許匯款40萬元1.告訴人陳俊陽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2278卷第41至43頁)2.告訴人陳俊陽報案資料【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278卷第45至47頁)3.告訴人陳俊陽提出之匯款單(偵42278卷第53頁)4.帳戶開戶暨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偵42278卷第55至65頁)三十林奕嵐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林奕嵐聯繫,佯稱依指示進行虛擬資金存儲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8日上午10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1.告訴人林奕嵐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2574卷第27至33頁、偵42574卷第35至37頁)2.同附表編號一、3(偵42574卷第43至47頁)3.告訴人林奕嵐提出之匯款憑證、交易明細(偵42574卷第49至59頁)4.告訴人林奕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574卷第61至63頁)三一彭厚珠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中旬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聯繫彭厚珠,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7日上午8時34分許匯款100萬元1.被害人彭厚珠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5529卷第61至63頁、偵45529卷第65至66頁)2.被害人彭厚珠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偵45529卷第67至106頁)3.被害人彭厚珠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529卷第107至147、153頁)三二許明雀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許明雀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8分許匯款100萬元1.告訴人許明雀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7660卷第51至54頁、偵47660卷第55至57頁)2.同附表編號一、3(偵47660卷第31至36頁)3.告訴人許明雀報案資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660卷第59至75、107頁)4.告訴人許明雀提出之存款明細、匯款申請書、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等(偵47660卷第77至105頁)三三甘靜宜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19日20時21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甘靜宜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匯款5萬元1.被害人甘靜宜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7883卷第51至53頁)2.被害人甘靜宜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883卷第49至89頁)3.被害人甘靜宜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表(偵47883卷第93至123頁)4.同附表編號三、3(偵47883卷第125至135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許匯款5萬元三四歐忠來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歐忠來聯繫,佯稱投資外匯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匯款20萬元1.被害人歐忠來於警詢時之陳述(偵49346卷第77至81頁)2.被害人歐忠來報案資料【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346卷第83至141、191至193頁)3.被害人歐忠來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9346卷第143至167頁)4.被害人歐忠來提出之臉書暱稱 李玉婷 個人頁面、對話記錄截圖(偵49346卷第169至189頁)5.同附表編號一、3(偵49346卷第199至201頁)三五楊芮榳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1月3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芮榳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19分許匯款2萬5000元1.被害人楊芮榳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2575卷第73至75頁)2.同附表編號一、3(偵52575卷第41至49頁)3.同附表編號三、3(偵52575卷第51至57頁)4.被害人楊芮榳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575卷第77至105頁)5.被害人楊芮榳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及 蔡欣誼 之身份證件翻拍照(偵52575卷第107至116頁)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48分許匯款3萬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匯款3萬1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4萬2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2萬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匯款3萬元三六陳嶧宏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嶧宏聯繫,佯稱透過網路平台販賣奢侈品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5萬元1.告訴人陳嶧宏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3433卷第57至59頁)2.同附表編號三、3(偵53433卷第45至49頁)3.告訴人陳嶧宏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3433卷第61至73、99至101頁)4.告訴人陳嶧宏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台幣活存交易明細(偵53433卷第75至97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分許匯款6萬4000元三七江曼瑄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1月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江曼瑄聯繫,佯稱一起經營電商平台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5萬300元1.告訴人江曼瑄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3433卷第107至110頁)2.同附表編號三、3(偵53433卷第45至49頁)3.告訴人江曼瑄報案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3433卷第111至116、123至127、133至134頁)4.告訴人江曼瑄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53433卷第117至121頁)三八巴敏全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聯繫巴敏全,佯稱一起投資拍賣商品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1.被害人巴敏全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3433卷第141至143頁)2.同附表編號三、3(偵53433卷第45至49頁)3.被害人巴敏全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53433卷第147至173、215至218頁)4.被害人巴敏全提出之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對話記錄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偵53433卷第175至214頁)三九鍾碧琴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鍾碧琴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述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謝文華申辦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該匯款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不詳帳戶。111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5分許匯款70萬元1.告訴人鍾碧琴於警詢時之陳述(偵59452卷第71至77頁)2.告訴人鍾碧琴相關報案資料【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9452卷第37至69頁)3.告訴人鍾碧琴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封面集內頁影本、合作保密契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偵59452卷第79至121頁)4.同附表編號一、3(偵59452卷第123至131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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