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上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上軒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000000000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11,469元整,及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5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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