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藍賢俊 被告 莊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94,500元(係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535平方公尺x32,700元=17,494,500元。非以該地號之全部面積計算,且係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亦非以原告之應有部分4/100計算,原告起訴時之計算有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0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納之8,2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5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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